第六条

有效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经营主体提供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推动关联性强的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集成高效办理。

提供政务服务的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数据共享、拓展服务范围、加强业务协同,推进线下一窗办理、线上一网办理,并可以为确有需要的经营主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应当缩短时限并实行限时办结机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能够获取信息的,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另行提交。

本市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