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鼓励经营主体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符合投保条件的经营主体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口岸等主管部门应当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依托信息化等手段,逐步实现为经营主体提供数字化申报导航服务及线上查验、线上签发等在线审批服务。

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实现海关、海事、边检等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