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强化知识产权服务: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并公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完善一站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指导和帮助经营主体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经营主体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二)对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领域的经营主体,畅通专利快速预审通道,快速有效保护创新成果;
(三)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及定期会商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强化经营主体海外维权援助。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