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相关专工委开展同步审查。

开展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专工委审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