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重点内容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逐级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