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设区的市、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依法应当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