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或者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部分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和工作计划,可以组织部分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