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统一组织或者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就地或者在自治区范围内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集中视察。

集中视察时间一般为三至五日。

临时召集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