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的事项;

(六)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七)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