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三条有效代表视察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持证视察等形式进行。代表视察一般在原选举单位行政区域内进行,代表视察时,应当模范地遵纪守法,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