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行使代表权利,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重视和支持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