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