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批准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批准,由报请机关处理。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适当的,应当予以批准;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当的,应当要求报请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