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列入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批准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后,对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