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五十四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列入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批准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后,对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