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交付表决。如对合法性问题有重大原则分歧意见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