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交付表决。如对合法性问题有重大原则分歧意见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