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并由报请机关签署。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先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有重大合法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要求报请机关处理后再报请批准,也可以退回报请机关作其他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