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五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第九章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