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第九章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