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