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