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也可以退回提案人作其他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