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下列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可以作为提案人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法规案: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