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检测属于超限运输可分解物品的车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消除违法状态,接受处理后,方可上路行驶。

承运人需要固定超限检测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签订保管合同并支付劳务或者保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卸货场仓储经营人对承运人无法自行保管、分流的卸载货物提供仓储保管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