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超过最高限值规定,车辆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事先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超限运输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