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发展的需要、公路运行安全要求以及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属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