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