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发现公路路产损坏、路面上有难以清除的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时,应当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路面污染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