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二章 公路路产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破坏、损坏公路路产行为的,应当进行现场勘验、调查、收集证据,依法予以处理。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