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破坏、损坏公路路产行为的,应当进行现场勘验、调查、收集证据,依法予以处理。

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