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打场晒粮、晒物、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焚烧物品;

(二)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材料;

(三)损坏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排灌水;

(四)挖沟、挖沙、采石、取土和采空作业;

(五)摆摊设点,设置维修场、洗车场、加水点及影响公路畅通的障碍物;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其他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