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下列事项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光缆等设施的;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五)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超限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八)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