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二章 公路路产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植树种草,并落实管护责任,推进公路绿化工作。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补种;不能补种的,应当缴纳补种所需的费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为补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