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建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