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二章 公路路产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加强对公路沿线河道、湖泊、荒坡、破损山体的整治,优化路域环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