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二章 公路路产保护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公路用地范围:(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脚向外不少于一米的区域。已明确并安放公路界桩的,公路用地范围为界桩以内区域。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