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在宝塔保护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二)转让、抵押宝塔山文物,将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三)擅自改变保护区内国有土地使用用途;
(四)保护区内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
(五)未经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主管部门批准,在宝塔山禁飞区域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拍摄活动;
(六)在宝塔山从事种植、放牧等破坏植被的活动;
(七)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保护区;
(八)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