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宝塔山的基本建设和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依法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向社会公众开放宝塔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一)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有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向社会公众开放宝塔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宝塔承载量,科学合理确定参观人数,确保宝塔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利用。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