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获得使用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枸杞生产经营者,在枸杞及其制品的包装、标识、容器或者广告上等规范使用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更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