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枸杞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获得使用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枸杞生产经营者,在枸杞及其制品的包装、标识、容器或者广告上等规范使用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更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