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加强枸杞品牌培育、推介,推进枸杞产业升级。

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经营者开展有机基地认定、有机产品认证。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机枸杞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