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枸杞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区域公用品牌获得法律保护,指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加强使用管理,实行严格保护,提供公共服务。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对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