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枸杞产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枸杞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保障枸杞及其制品质量安全。

枸杞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枸杞及其制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