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枸杞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枸杞及其制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枸杞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枸杞及其制品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枸杞及其制品生产记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