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健全枸杞栽培生产、生物防控、冷链物流、精深加工等标准体系。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