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枸杞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地保护与种植加工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枸杞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