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省内推广的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