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八条已修改审定主要林木品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二)优良种源区的优良林分或者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