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木育种规划,指导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林木品种选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省林木育种规划制定林木育种计划,重点开展生态、用材、经济、能源、观赏树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