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