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