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