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受理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