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受理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